上海张涤生整形外科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张涤生整形外科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保障捐赠方、受益方及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基金会事业,根据《慈善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张涤生整形外科发展基金会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将其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向社会披露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公开的信息,应严格坚持准确、真实、及时的原则。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所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 基金会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与内容
第五条 按照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规定,基金会公开的信息包括基金会制作的信息或由基金会保存的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有关募集资金和资助信息。
第六条 基金会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七条 基金会下列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基金会基本信息,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基金会章程、捐赠通道、联系方式等;
(二)基金会章程等规范性文件;
(三)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基金会重大项目的开展情况、捐赠名单、资助名单;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
(三)涉及个人隐私;
(四)知识产权;
(五)阶段性信息或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六)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个人建议等;
(七)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章 信息公开途径
第十条 基金会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基金会官方网站;
(二)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一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基金会当在该信息形成后及时公开。
第十二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三条 基金会已经明确不予公开或提供的信息,将不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长具体落实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等。
第十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负责对基金会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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